浓浓绿意扑面来

 行业资讯     |      2025-04-05

什么叫做谋求特权?结合本文列举的刑事案例,那就是犯罪后能获得超越常规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权,这种特权是普通公民绝对无法享有的,也通常是政法干警之外其它公职人员享受不到的。

裁定一般情形下没有既判力,个别裁定有既判力,如关于认定起诉的请求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裁定就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以该请求再向法院起诉。对确认之诉的案件,诉讼标的就是双方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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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体范围方面,后诉当事人就前诉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外的事项提起诉讼都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例如,在确认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请求与交付买卖标的物请求的场合,尽管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但是作为主要争点的买卖效力问题却是共通的,如果允许后诉当事人提起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诉讼,则可能发生两个判决实质上相互矛盾的情形。在理论上,一事不再理的理性根据有四:其一,防止法院就同一裁决对象或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司法裁判机关的权威性。其二,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

其三,保证纠纷得到终局解决,不至于无休止地争议下去,影响法的安定性。例如,前诉与后诉尽管都是关于同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之诉,但前诉是甲向乙提起的确认诉讼,而后诉是甲向丙提起的确认诉讼,这种情形并不构成二重起诉。我认为,表面上看,社会冷漠问题是个道德人心问题,但本质上其实还是个制度设计问题。

这些来年,社会冷漠已经在中国无孔不入,甚至已经成为人们见怪不怪的常态。换句话说,在熟人社会里,日常生活更多地可以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因为,在陌生人社会里,舆论通常会发生所谓的失灵现象,根本产生不了熟人社会里那种千夫所指、万人共斥的压力我认为,表面上看,社会冷漠问题是个道德人心问题,但本质上其实还是个制度设计问题。

换句话说,在熟人社会里,日常生活更多地可以通过道德来实现自律和他律。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思考,究竟需要作出什么样的努力才能温暖这个日益市场化也日益陌生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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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里,只有具备公共精神的人多了,相互之间才可以有效地消除隔膜与敌意、克服偏见与分歧、走向协同与融洽,也才能建立起基本的尊重、友爱、支持与信任关系。想一想,如果小悦悦事件发生在一个熟人社会里,目击者怎么可能会无动于衷?这并不是因为农村人相对城里人较为纯朴,而是因为,在这个人口流动不大因而人与人需要长期合作的社区里,这个被碾轧者,不是自己的亲人,就是自己的邻人,你既不太可能无动于衷,也不太敢无动于衷。而社会公平感的提高,无疑有助于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因为,在陌生人社会里,舆论通常会发生所谓的失灵现象,根本产生不了熟人社会里那种千夫所指、万人共斥的压力。

面对被拆迁人自焚、上吊,有的拆迁官员不仅无动于衷,甚至还以言词相讥;对于陷入困境的病人,有的医院不仅在过度医疗,甚至还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每一次对冷漠事件的曝光和指责,所起到的效果似乎都是在变相地宣传冷漠,暗示人们明哲保身。因为,这是个熟人社会,他的冷漠会在村子里广为传播,以至于会产生唾沫淹死人的舆论效应。只有通过制度建构和制度完善,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表达诉求的合法渠道和方式,也才能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公平感。如果有谁真的敢如路人这般冷漠,他乃至他的家人都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在人前抬不起头来。

因此,面对冷漠事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们既不能一味地谴责,也没有必要哀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而需要首先进行自我反省。这儿无疑是个陌生人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可能谁也不知道谁,冷漠了也无人传播,即使有人传播,对当事者也构不成太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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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己,能不能在那一刻如那个拾荒的阿婆那样对处于危难之际的小悦悦施以援手。只有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使其有能力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才能使其真切地感受到自己与生活其中的社会实际上是休戚相关的,其才不会把陌生人当成是完全与己无关的人。

换句话说,在陌生社会中,由于彼此不熟悉、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会削弱道德的他律作用。我认为,中国社会之所以变得越来越冷漠,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变得越来越陌生化,在这样的社会中,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日渐式微,因为道德往往需要通过公共舆论来实现自律和他律。遗憾的是,小悦悦事件发生在广东佛山国际机电五金城。试想,在一个基本公平无法实现的社会里,一个公民自保都尚且艰难,又哪里会有兴趣和胆量去关心别人的死活?正如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曾经指出的那样,公共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这些来年,社会冷漠已经在中国无孔不入,甚至已经成为人们见怪不怪的常态。要治疗社会冷漠,必须首先找到社会冷漠的原因

再如,事实表明,不少冤假错案是一些地方机构拍板造成的。我们以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可能有法律适用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观念的问题与体制的问题。

我认为,司法改革要找到突破口,要准备周全的应对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比方说,当法院做出了合法判决时,当事人聚众冲击法院的,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以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可能有法律适用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观念的问题与体制的问题。换言之,事实上他们是裁判者、决定者,但他们不负任何责任,而是让其他人成为替罪羊,这当然违背常理。

例如,如果总是想到怎么打击罪犯,总是强调不放过一个坏人,而不想到怎么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样就可能冤枉好人。  注重网络时代的民意应对 记者:一些热点案件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往往会形成舆论场。只有通过法律的制定与适用,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这个社会才会有秩序。当下,首先要采取果断措施,杜绝以息访作为判断检察工作、法院工作是否妥当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实际上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其次,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标准的确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国外法官、检察官的招录标准都很高,日本前些年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1%,而且通过的人平均考了5年。有时在一些争议案件中,如果哪一方声称上访,或者哪一方人多势众,判决就向哪一方倾斜,那么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有些法官、检察官在讨论疑难案件的处理时,不是思考如何使案件的处理结论合理、合法,而是关注如何避免风险,如何获得利益,于是形成不公正的判决乃至冤假错案。

毫无疑问,司法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体制改革是使司法走上正轨的必由之路。不要以为,只服从法律的判决只有法律效果没有社会效果。之所以想着自己的利益,是因为各种考核指标的泛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内容。

我们还应当意识到,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看上去可能有不太好的具体效果,但我们会发现,它会有另外一个很好的效果,那就是让所有人都知道我们只能依法办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样的改革目标可谓长远之计,不可能短期内一蹴而就,实现需要很长的时间。

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与医生的职业有相似之处。在当下,治本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治标措施,治本就会步履维艰。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找到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等现象的深刻根源,也要找出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其实,这是目光短浅的看法。